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於民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予以減刑,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罰金,以新台幣1,000││宣告刑│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元折算1日│││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04.23│96.08.07││年月日│││├──────────┼──────────┼──────────┤│偵查機關│花蓮地檢96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21號│6208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284號│97年度基簡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7.31│97.01.14│├───┼──────┼──────────┼──────────┤││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284號│97年度基簡字第60號││判決├──────┼──────────┼──────────┤││判決確定│96.09.10│97.02.04│││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助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第385號│5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