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9號、97年度執字第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侵占│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犯罪日期│95年年初│96.05.02│94年7、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緝│板橋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49號│字第149號│字第830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847│96年度易字第847號│96年度易字第130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1.30│97.01.30│96.08.0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847│96年度易字第847號│96年度易字第1301││││號││號││├────┼────────┼─────────┼────────┤││判決│││││判決││97.03.03│97.03.03│96.09.10│││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板橋地檢96年度執││備註│字第938號│第938號│字第98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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