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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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部
分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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