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三九四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訴訟代理人 趙士平
被 告 乙○○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陸仟柒佰捌拾元部分,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期間、年息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肆拾元部分,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期間、年息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
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柒拾元,及按如附表編號
三所示之期間、年息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本件被告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元,被告乙
○○、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貳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