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六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亮良
被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訴訟代理人 鍾啟仁
黃登甫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八四一三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雲林縣○○鎮○○段
四三一、四三二、四三三、五八八、五九七等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位置A,面積四
十六點二六平方公尺之未登記建物即鋼架鐵皮屋頂車庫及儲物間,所為之強制執行程
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八四一三號強制執行事件,被告以對於訴外人歐
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陳振賢 、 陳喜雀 、 陳義 、 陳永福 、陳亮良之執行名義(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四號民事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
陳亮良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之房地,然其中如附圖所示位置
A,面積四十六點二六平方公尺之未登記建物即鋼架鐵皮屋頂車庫及儲物間,乃
伊未與訴外人陳亮良結婚前出資增建,且除坐落雲林縣○○鎮○○段○○○○號
土地屬訴外人陳亮良所有外,其餘部分均坐落在同段四三二、四三三、五八八、
五九七等地號國有土地上,復以訴外人陳亮良提供坐落雲林縣○○鎮○○段○○
○○號房地設定抵押權時,並未涉及增建部分,而增建部分即使拆除亦不影響主
建物之結果,故增建部分之所有權應歸屬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提起第三
人異議之訴等情。被告則對原告主張車庫及儲物間增建部分之所有權不爭執。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右揭主張,業據其提出雲林縣○○鎮○○段五九七、五八八、四三三、四
三二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各乙紙、雲林縣○○鎮○○段一九三建號(即門牌號碼
雲林縣○○鎮○○路○段○○○巷○弄○○號)建物登記謄本乙份、雲林縣○
○鎮○○段○○○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各
乙件及增建車庫照片乙幀為證,核與證人即製作附圖之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
職員 許志昇 到庭結證增建車庫及儲物間坐落位置等情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在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
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前段定有明文,
原告既認係前揭執行標的物之增建車庫及儲物間之所有權人,自得主張有足以
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請求應將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八四一三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雲
林縣○○鎮○○段四三一、四三二、四三三、五八八、五九七等地號土地上如
附圖所示位置A,面積四十六點二六平方公尺之未登記建物即鋼架鐵皮屋頂車
庫及儲物間,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劉定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