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五八二號
  原   告 甲○焊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壹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參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暨繕本一份、原告公司執照、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現在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