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五八八號
原 告 甲○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瑞榮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七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七千零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千九百
五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正本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