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12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般條款第15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系爭借據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件被告之住所雖非在本院轄區,惟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至94年就讀新竹私立新竹明新技術學院期間,邀同訴外人 林佳儒 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定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約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612元,原告並自91年5月起陸續撥款,其中附表編號1借款金額為31,013元;附表編號2借款額度為780,000元,並約定自91年12月31日起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分筆動用,共計動用6筆,合計為145,599元。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1年內分12期,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部分:附表編號
1、2按滿1年之日當時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5訂定,嗣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約定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5計息;附表編號2按債權人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息,嗣後如經債權人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自重新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本件為96年9月7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5固定計算。上開借款如有不依期清償或攤還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除自逾期日起按前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12月1日於完成該階段學業或服完兵役滿1年後,並未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有債務全數清償,目前尚欠如本金共170,8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
┌────┬───────┬───────────────┬────────────────────┐│編號│結欠金額│應收利息之利率及其起迄日│逾期違約金之利率及起迄日│├────┼───────┼───────────────┼────────────────────┤│1│25,205元│7.325%│自9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自9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2│145,599元│3.540%│同上││││自95年11月1日起至96年1月31日止││││├───────────────┤││││3.570%│││││自96年2月1日起至96年4月30日止││││├───────────────┤││││3.600%│││││自96年5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3.450%│││││自96年8月1日起至96年9月6日止││││├───────────────┤││││6.656%│││││自96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170,8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