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碧麗 訴訟代理人 許錫欽 被告 謝哲明 被告合成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蕭合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廖政勝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