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小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小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小字第17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甲○○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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