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欄中相對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