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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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楊鈞翔
相 對 人  馬安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非明確,經本院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年3月19
日送達予原告本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
尚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
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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