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林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芝瑜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1林建華花蓮縣新秀地區農會111年5月30日19,200元FA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