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秩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18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楊妤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5月28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282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妤淇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楊妤淇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凌晨
0時34分許,在其桃園住處,使用暱稱「瘋言瘋語風吹沙」
於手機遊戲「紫禁繁花」內發表「我已經宣布停課了、其實
武漢肺炎已經肆虐台灣,死亡人數不只這樣、真的相信我,
內政部壓掉許多消息、我收到的是內政部私下的消息」等訊
息,散佈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應已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二、上開違秩事實,為被移送人所坦認,且有被移送人上開發言
內容截圖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本院審酌網路
上錯誤資訊繁多,為一般大眾所明知,被移送人既為具備正
常智識能力之成年女子,對於上開表示武漢肺炎肆虐台灣之
言論應屬謠言一事,自不能諉為不知,卻未經查證,即擅自
發表於多數人可瀏覽之手機遊戲聊天室,應認被移送人具備
散佈謠言之故意;而案發時在全民對抗武漢肺炎病毒之緊張
時刻,被移送人發表上開謠言,可能造成民眾恐慌,足以影
響公眾安寧,是本案事證明確,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以
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
款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
人具備正常智識,明知網路謠言甚多,竟恣意於全民對抗武
漢肺炎病毒之緊張時刻,恣意發表上開謠言,行為實屬不該
,又被移送人在此時刻散佈上開謠言,非但容易造成民眾恐
慌,更不利政府對抗疫情,其所生之危害嚴重等一切情狀,
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詹于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