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2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肆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民國96年3月1日│民國96年3月2日│├───┬────┼────────────┼────────────┤│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5209號│96年度偵字第5209號││度││││├───┼────┼────────────┼────────────┤│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16號│96年度易字第111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13日│96年7月1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16號│96年度易字第1116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3日│96年8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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