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毀損他人之物、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附表編號2、3並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1月又15日後,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附表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故於定執行刑時,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毀損他人之物│││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改造手槍│於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參年,併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54條│││例第8條第4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4月間某日起至│95年11月14日│95年11月14日││)│96年2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4807號│95年度偵字第26922│95年度偵字第26922│││││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81號│96年度交易字第84號│96年度交易字第8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5日│96年6月15日│96年6月1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81號│96年度交易字第84號│96年度交易字第84號││決├────┼─────────┼─────────┼─────────┤││確定日期│96年7月4日│96年7月19日│96年7月19日│├──┴────┼─────────┼─────────┼─────────┤│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無│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奪公權期間或罰││日。│日。││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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