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共同連續意圖│施用第級二毒│共同連續竊盜│連續施用第一│││為自己不法之│品││毒品│││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柒月│││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毒品危害防制│││第1項│條例第10條第│第1項│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犯罪日期(民國│93年4月22日│93年7月11日│93年5月18日│93年5月間某││)│起至93年7月││起至93年7月│日起至93年6│││11日││11日│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3年度偵字第│94年度毒偵字│93年度速偵字│93年度核退毒││││19219號│第218號│第288號│偵字第119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簡字第│93年度易字第│93年度訴字第││審││132號│663號│722號│1886號││├────┼──────┼──────┼──────┼──────┤││判決日期│94年3月30日│94年3月31日│93年11月10日│93年10月2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簡字第│93年度易字第│93年度訴字第││││132號│663號│722號│1886號││├────┼──────┼──────┼──────┼──────┤││確定日期│94年4月25日│94年6月6日│93年12月6日│93年11月18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又拾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