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榮東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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