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9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靜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猻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112度南簡字第975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448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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