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國小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國小字第27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監察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