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679號

原告 王美娥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

被告 王鄭秀英

訴訟代理人 郭驊漪 律師

鄒純忻 律師

複代理人 范力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陳黎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