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救字第4號

聲請人 胡兆輝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同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為由,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在卷可稽,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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