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245號
原告 沈芳興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 律師
被告 沈邱金蓮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
吳佩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900,0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