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245號

原告 沈芳興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 律師

被告 沈邱金蓮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

吳佩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900,0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