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03號原告 李佳蓉 訴訟代理人 曾李琇珍
蔡文斌 律師 曾獻賜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詹秉達 律師被告 葉子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葉子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葉子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