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 律師
張寧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