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