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戊○○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金溪 律師被告丙○○男27歲
身分證統一住臺北縣三
在押)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丁○○男33歲
身分證統一住雲林縣水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戊○○、丙○○、丁○○之羈押期間,均應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戊○○、丙○○、丁○○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於94年2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4人所犯刑法第347條第
1項之擄人勒贖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同年5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同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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