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27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亞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271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淑蓮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件之存單原本壹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從事錄影帶、碟影片(DVD)等之出租、販
售等業務,因原告前與被告公司間口頭訂有向該公司購買D
VD等影音設備之繼續性供給契約,為擔保其上開價金債權,
遂由原告提供存單乙紙,以設定質權供擔保上開契約之價金
債權,嗣因被告公司近日倒閉,而原告對被告並無任何欠款
,被告公司遂同意將上開質權設定解除,並終止契約關係,
因本件存單業經解除設質,但被告迄未返還存單原本,迫不
得已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存單之原本予原告,為此,爰依所有
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件之存單原本乙件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質權設定登記同意書、質權解除
通知書等件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
結果,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之約定,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件
之存單原本乙件,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林淑蓮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林淑蓮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