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5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 馬交簡附民 移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保持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過失傷害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3月1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保持  到
  相對人  乙○○ 未到
  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林清河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相對人願於95年3月31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0,000元。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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