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志明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里○○路○○○號(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顏督訓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06.13│101.2.7晚間10時許起至1││││01.2.8上午6時30分許││││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10號│102年度偵緝字第22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89號│102年度易字第6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3.29│102.05.13│├─┼─────────┼───────────┼───────────┤│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89號│102年度易字第6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4.22│102.06.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520號│102年度執字第6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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