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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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6號上訴人鑫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7,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