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良 即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培元高級中
學破產管理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
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3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