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一六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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