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九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一0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雖猶否認有毀損犯行,辯稱扣案鐵槌未敲毀門鎖,是用以防野狗云云,惟本件被告因不滿其原住房屋經拍賣點交於告訴人乙○,而以扣案鐵槌毀損房屋大門門鎖,而進入房屋之情事,業據其於警訊中供承不諱,且業經原審認定事實甚為明確,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告訴人於本院亦表示被告於法院點交其拍得房屋後,仍一再妨礙其房屋所有權行使,迄今猶無法居住使用,對被告犯行不願宥恕,則原審量處被告罪刑,尚無不妥,併為說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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