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丁○○兼法定丙○○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 林木榮 代理人 謝聰足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七二七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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