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四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丙○○被告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三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本件純屬民事糾葛,被告所為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諭知無罪之判決,尚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上訴意旨仍以:被告與自訴人簽訂合建契約當時,確實係以「償還合建土地上現有貸款債務」為由要求自訴人交付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嗣取得三百萬元後,再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向自訴人佯稱尚須二百萬元才足以償還貸款,詎被告取得上開五百萬元後,除清償 丁林 月綢之一百萬元外,並未依約定清償台中縣神岡鄉農會之貸款,反清償其積欠 張國易 之一百七十萬元,被告在與自訴人訂約時並未告之有張國易之合約等陳詞,主張被告係以合建為幌子詐欺自訴人之錢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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