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李奕璇
李太阪 潘秀英
一、債務人李太阪、李奕璇及潘秀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奕璇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李太阪及潘秀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7,932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奕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萬7,93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太阪及潘秀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7,932元│103年1月4日起至│2.83%│103年2月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