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三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又因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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