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43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之5號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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