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1項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王健明 於民國95年4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4月28日起至135年4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王健明於同日簽訂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1,300萬元,其中㈠930萬元為購置住宅貸款,借款期間自95年4月28日起至115年4月28日止,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33%計算,嗣隨聲請人定儲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2.51%),自95年4月28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㈡370萬元為週轉金貸款,借款期間自95年4月28日起至96年4月28日止,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13%計算,嗣隨聲請人定儲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
3.31%),借款人得於上開額度內向聲請人融資借款,並得循環使用,惟各筆借款應於借款期間之末日全數清償,期滿前兩造如均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則該期間即自動延長12個月,嗣後亦同,但其延長之期限不得逾115年4月28日,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王健明就上開借款㈠僅清償本金149,009元及至95年9月27日止之利息、借款㈡僅清償本金4,130元及至95年7月31日止之利息,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為抵押物之不動產於抵押權設定後已移轉登記為相對人甲○○所有,揆諸首揭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之主張,業據其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契約書影本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市│松山區│寶清│5│271│建│2,610│38/10,000│甲○○│││地│││││││││││└─┴────┴─────┴────┴────┴────┴────┴──────────┴──────┴──────┴────────┘┌─┬───┬────────────────────┬─────────┬─────────────┬────┬───┬──────┐│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物│││││├───┼────┼─────┼────┼────┼───┼──┼──┼─────┼───┼───┼────┼───┼──────┤││││││││││││││││││││││││││││││││││0000○○○區○○○○路││234號│寶清│5│271│鋼筋混凝土│6層│陽台│甲○○│全部│││││││││││││││││││物│││5段││6樓之5││││16層│95.20│7.95││││├─┴───┴────┴─────┴────┴────┴───┴──┴──┴─────┴───┴───┴────┴───┴──────┤│共用部分:寶清段5小段1894建號6,798.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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