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英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英杰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被告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被告被警方查扣兩支改造手槍以及多達十三發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經鑑驗具有殺傷力,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戶籍地經其父親之反對而未實際居住,卻居住於桃園縣楊梅市○○路○○○巷○○○弄○號旁貨櫃屋,被告於本院被判一條詐欺罪、三條竊盜罪確定(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三月、拘役一百一十天),被告尚有兩條竊盜罪及一條竊盜罪分別在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繫屬中,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必要,而於99年11月8日裁定實施羈押,嗣本院又裁定自100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再查,本院再經訊問被告,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上開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均未消滅,爰裁定自100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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