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賴立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賴立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賴登貫 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由養父賴登貫收養,因養父賴登貫已於民國77年11月08日死亡,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情形,爰聲請終止與養父賴登貫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之養父賴登貫已於77年11月08日死亡,有前揭除戶謄本可稽,復查無聲請人聲請終止與其養父賴登貫間收養關係,有顯失公平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賴登貫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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