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盛毅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馳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證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三十六萬六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九百五十五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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