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26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557,1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原告僅繳
納新臺幣5,180元,尚欠新臺幣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