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25號
原   告 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浩
被   告  翁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緣被告翁淑雅原係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在職期間曾
依據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下稱
系爭規程)第2章第7條第2款規定(如附件一)於民國(下
同)107年5月間申領員工旅遊補助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
在案,惟查被告翁淑雅已於107年7月31日自請離職(如附件
二),茲具系爭規程第2章第7條第2款但書「但員工於接受
補助六個月內自行離職者,福委會應比照前條後段但書規定
辦理追回或抵扣」規定,被告接受本會補助未滿六個月即自
行離職,經本會口頭及存證信函(如附件三)催討辦理,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爰依系爭規程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兩造已經和解各等語。
三、經查:
(一)被告確與訴外人原雇主即原告所屬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瑞傳公司)成立和解,由瑞傳公司將前自被告薪資
抵扣之被告申領員工旅遊補助金8000元返還被告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再次興訟訴請追回該被告申領員工
旅遊補助金8000元,顯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自非正當。
(二)從而,原告本於系爭規程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800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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