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76號
原   告  盧慈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通元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於7日內向本院陳報:⑴被告許通元之最近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⑵被告借款之憑證或原告給付借款之
  依據;⑶本件請求權時效中斷之證明或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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