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76號
原 告 盧慈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通元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於7日內向本院陳報:⑴被告許通元之最近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⑵被告借款之憑證或原告給付借款之
依據;⑶本件請求權時效中斷之證明或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