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3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正東
被   告  謝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4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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