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43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李紀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零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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