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4號
原   告  陳家麗
被   告  吳國偉
      宗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彥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偉、宗運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105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拾萬零壹佰陸拾玖元,及被告吳國偉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七
日起,被告宗運交通有限公司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陸拾玖元,
及被告吳國偉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被告宗運交通有
限公司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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