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
2.有無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倘有,則提出自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倘毀)之原因、毀諾之確切時間?及提出「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影本;倘無,則有無申請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程序?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或前置協商退件通知書)。
※倘未經前置協商,請向本院具狀陳報,並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請求進行前置協商程序。
3.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4.請陳報債務人所服役之處所、信箱及軍職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6.請陳報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之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7.請陳報是否曾借錢予友人?倘該友人迄未還款,則有無取得執行名義或進行訴訟追償?並請陳報該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有無提供擔保?
8.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父、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又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為更生之聲請?
3.倘工作處所及實際居住所在地未在本院轄區內,請說明除戶籍之原因外,何以向本院提出聲請更生之必要?及是否仍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並釋明債務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中心,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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